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备案攻略!这些常见问题一次性说清
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 、 排污单位委托,开展公共监测、自行监测的检测类和自动监测运行维护类技术服务机构。
跨省开展监测服务活动的机构需向服务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动报告。具体操作如下:已完成法人登记所在地备案的技术服务机构,在登记地(省域)以外地区开展技术服务前,应登录服务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官网,通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首次备案信息进行验证,完成主动报告。已在登记地填报的备案信息无需二次填报,如服务所在地省级有补充备案信息要求的,从其要求。
检测类机构:只有辐射类资质能力的, 选择辐射专项监测类,其他的均选择综合监测类。
运维类机构: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选择污染源自动监测运维类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运维类。
检测类机构:担任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样品管理、现场采样、现场测试、实验室分析、报告编制、报告审核、授权签字人岗位的人员需要备案。
运维类机构:担任技术管理、质量管理、现场运维、质量监督岗位的人员需要备案。
哪些仪器设备需要上传? 我公司还开展食品、公共卫生等检测, 是否所有设备都需要上传?
由备案机构自行负责,机构需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若材料失真,一切后果由机构承担。
系统遵循“一人一机构”原则,该人员未从原备案机构办理离职备案手续。请联系该人员,确认其是否已从原机构离职,并要求原机构在系统中办理其离职备案。若原机构未及时处理,可点击“重复人员信息申请”,填写该人员的身份证号、原单位离职时间,并上传离职证明等附件,进行特殊情况报备,报备后即可正常录入。

